隨著“互聯網十”時代的到來,筆者認為,有必要統籌考慮互聯網安全立法,提高其法律位階。
一是加強頂層制度設計。黨的十八大指出,高度關注海洋、太空、網絡空間安全。這是關系到國家利益的三個重要方面。建議在網絡安全方面,盡快出臺網絡安全法,從網絡安全的定義、原則、監管內容、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,加強網絡安全立法的頂層制度設計。特別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,建議出臺一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,加強行業自律,保護開放性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。
二是加強對基礎設施建設的保護和網絡安全應急的保障。IP地址、域名和自治域號碼,是電信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互聯網建設發展的基礎。在網絡安全立法中,應加強對這些基礎的保護。比如,對電信設備接入互聯網的許可嚴格把關,完善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,不斷提高網絡基礎設施的安全防護水平,增強網絡安全技術能力,確保網絡信息相對安全。網絡的開放性會帶來很大的安全隱患,為了盡可能避免或減少網絡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損失,建議在立法時建立相應的網絡安全應急保障制度,對處理應急事件的機構、責任、預案、程序及救濟措施作出相應的規定,確保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發生時,各部門能各司其職、協作配合,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。
三是注重多元參與,共同加強互聯網安全監管。長期以來,在互聯網安全監管方面更多強調的是政府責任。而互聯網治理應該注重多元化的參與,如:加強行業自律,包括互聯網企業、網民的共同參與,而不僅僅是政府單方面的監督管理。在行業自律方面,建議完善相關管理體制,提高行業自律的主動性,不斷提高服務質量。在企業參與方面,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的作用,通過市場的激烈競爭,實現對互聯網的安全監管。加強對公民網絡安全的教育,提高社會公眾網絡安全意識,使網民積極參與互聯網的安全治理。(作者楊淑賢 單位: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)